晋中私募基金合同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15235402290
律师信息
王翠芳-晋中私募基金合同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王翠芳律师

  • 律所:

    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1407201611250268

  • 电话:

    15235402290

  • 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178号

网站介绍

私募基金备案的材料是什么,哪些人必须登记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金设多大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31日 来源:晋中私募基金合同纠纷律师
[导读]:   王翠芳律师,晋中私募基金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

  王翠芳律师晋中私募基金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私募基金备案的材料是什么,哪些人必须登记

一、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

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承诺函

募集规模证明

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委托管理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

投资者明细以后的基金必填此项)

对销售业务的管理制度

对份额登记业务的管理制度

销售系统测试报告、销售系统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销售系统功能说明

销售监管机构监督协议

份额登记系统测试报告、销售系统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销售系统功能说明。

TA资金清算系统测试报告、功能说明。

份额登记监管机构监督协议

委托外包协议

二、私募基金备案哪些人必须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金设多大

注册资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什么是私募基金

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条件有哪些

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一规定表明,法律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要比对公司类企业设立条件低,例如公司法对公司类企业设立规定有最低注册资金,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没有这样的限定。在其他方面的条件上也有类似情况。我们理解,作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他们的投资活动提供更便利的条件;二是规定企业设立条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防止企业不具备有关条件而开展经营活动,损害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以使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因此,具备这些条件已能够起到保证合伙企业正常经营和维护交易相对人利益的目的。

Copyright © 2008-2020

晋中私募基金合同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